本文作者:访客

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 提振消费新举措

访客 2025-08-12 17:00:20 13252
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 提振消费新举措摘要: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发布了《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实施方案》,明确在2025年9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期间,居民个人使用贷款经办机构发放的个人消费贷款(不...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发布了《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实施方案》,明确在2025年9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期间,居民个人使用贷款经办机构发放的个人消费贷款(不含信用卡业务)中实际用于消费的部分可享受贴息政策。该政策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提振消费、扩大国内需求的决策部署,降低居民消费信贷成本,助力释放居民消费潜力,促进经济向好发展。

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 提振消费新举措

支持范围包括2025年9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期间,居民个人通过贷款经办机构获得的个人消费贷款,且贷款经办机构可通过贷款发放账户识别借款人相关消费交易信息的部分。贴息范围涵盖单笔5万元以下消费及单笔5万元及以上的家用汽车、养老生育、教育培训、文化旅游、家居家装、电子产品、健康医疗等重点领域消费。对于单笔5万元以上的消费,以5万元消费额度为上限进行贴息。政策到期后,可视实施效果研究延长政策期限或扩大支持范围。

贴息标准方面,年贴息比例为1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贷款合同利率的50%。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分别承担贴息资金的90%和10%。每名借款人在一家贷款经办机构可享受的全部个人消费贷款累计贴息上限为3000元,其中单笔5万元以下的个人消费贷款累计贴息上限为1000元。

贷款经办机构包括六大国有商业银行、十二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其他五家个人消费贷款发放机构。地方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其他经营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给予财政贴息支持,以扩大政策覆盖面。

贴息资金预拨方面,自方案发布之日起30天内,贷款经办机构总部需预估总体及分省份个人消费贷款发放情况和贴息资金需求,并向财政部报送申请。财政部结合各贷款经办机构贴息资金申请情况和年度预算安排,向省级财政部门按一定比例预拨个人消费贷款贴息资金。

贷款经办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自主开展差异化授信,合理设置消费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并及时放款。结息时,贷款经办机构将直接扣减应由财政承担的贴息资金,并通过手机短信、APP通知等方式告知借款人具体情况。

贴息资金申请和拨付过程中,贷款经办机构省级机构需对所辖分支机构上季度贴息资金情况进行审核,并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属地省级财政部门和金融监管局报送上季度贴息资金拨付申请。省级财政部门收到材料后,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拨付工作。对于审核未通过的个人消费贷款,省级财政部门相应核减贴息资金;已支付贴息资金的,由贷款经办机构以适当方式扣减或追回。

政策执行期满后,贷款经办机构需对贴息资金清算情况进行审核,并于30个工作日内向属地省级财政部门和金融监管局报送清算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各金融监管局汇总后,向省级财政部门提供相关数据。省级财政部门收到材料后,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向财政部报送清算报告。财政部根据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的清算报告等材料,与各省级财政部门清算贴息资金。

在监督方面,财政部适时组织有关监管局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依法依规处理。政策执行期满后,财政部会同金融监管总局组织有关监管局、金融监管局对贷款经办机构贴息资金申请、审核、清算等情况开展核查,发现问题依法依规处理。

各级财政部门和金融管理部门需切实做好贴息政策组织实施工作,确保贴息资金专款专用。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财政部门将追回相关贴息资金,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贷款经办机构和借款人也需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政策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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