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子起诉前妻婚内向他人转账 二审改判驳回请求

男子起诉前妻婚内向他人转账 二审改判驳回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陈女士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转移给洪先生。离婚两年后,彭先生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陈女士对洪先生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洪先生返还573万余元及支付利息。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这起赠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一审法院认为,陈女士向洪先生赠与款项的行为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赠与行为无效,判决洪先生向彭先生返还338万余元并支付利息。但一审判决后,彭先生和洪先生均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予以改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彭先生全部诉讼请求。
彭先生与陈女士于2014年2月登记结婚,育有三名子女。2022年5月20日,二人经法院调解解除婚姻关系。同年7月21日,双方签订离婚债权债务分割协议。洪先生与陈女士则于2024年5月登记结婚。
彭先生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陈女士对洪先生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洪先生返还573万余元及支付利息。一审法院认为,陈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未告知彭先生的情况下多次向洪先生转账且没有合理对价,属于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严重损害了彭先生的利益,且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因此,陈女士向洪先生赠与财产的行为无效。
陈女士和洪先生辩称这些转账是商业行为,但未能提供相关合同、发票或借条等证据支持其主张。一审法院最终判决洪先生向彭先生返还338万余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二审期间,当事人提交了更多证据。二审法院认为,陈女士与洪先生之间的转账多为明确的商业往来,并没有明确的赠与性质。洪先生向陈女士的转账金额超过陈女士向他的转账金额,不能推定该款项为赠与。其中一笔260万元的转账,通过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已经转回陈某乙账户,另一笔100万元的转账也是受陈女士指示转入陈某乙账户。此外,陈女士在离婚后接受案外人吝某银行转账款310万元,该款项大于她在离婚后向洪先生的转账金额89万余元,彭先生未能证明这些款项为其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彭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