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孩子在幼儿园被烫伤谁担责 法院判了:幼儿园全责!

四岁的孩子正是活泼好动的年纪
孩子在幼儿园课间活动时追逐
不慎碰翻水桶被烫伤
责任谁来担呢?
近日,
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
幼儿园内幼儿被烫伤的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4岁的小杰(化名)在某幼儿园就读期间,课间活动时因老师将装有高温热水的桶放置在较低的桌面上,小杰与同学追逐时不慎碰翻水桶,导致滚烫热水浇溅至其头面部、颈部、背部、左上肢和臀部。
小杰当即被送医救治,诊断为全身多处热液烫伤(浅II度-III度,中度),住院治疗54天,花费医疗费6万余元,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幼儿园垫付了部分医疗费并支付近5万元,但双方就后续赔偿未能达成一致。小杰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将幼儿园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3万余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焦点在于责任划分与损失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未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应承担侵权责任,除非其能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本案中,教师将高温热水桶置于幼儿易触及的矮桌,且课间活动时未有效看护,直接导致事故发生。幼儿园未能举证证明已履行充分的安全管理义务,故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依据十级伤残鉴定结果、相关法规及湖南省赔偿标准,核定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合理损失共计18.6万余元,扣除幼儿园已支付的4.9万元,最终依法判决幼儿园赔偿小杰13.7万余元。
法官说法
这起幼儿烫伤案为所有教育机构敲响了安全警钟。幼儿天性活泼好动,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极弱。幼儿园必须时刻将安全放在首位,承担起远高于一般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像开水桶、电源插座、尖锐物品等潜在危险源,必须放置在幼儿绝对无法接触的地方,并建立严格的物品管理和使用规范。
在幼儿活动期间,尤其是自由活动、课间等时段,老师要进行有效看护和引导,及时制止危险行为。同时,要将安全教育融入日常,不仅教育孩子识别危险,更要提升全体教职工的安全责任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若因管理疏漏导致幼儿受伤,机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